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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分院2022年五年一贯制高职专转本考试考前特别提醒

2022/5/12 20:43:03     6588次     教学管理处

金陵分院2022年五年一贯制高职专转本考试考前特别提醒

江苏省2022年五年一贯制高职专转本考试即将开始,因疫情影响,今年我校考生的考试地点统一安排在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考点(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羊山北路1号)现就考试的有关注意事项做以下提醒。

一、考试准备

1.考前3天(5月19日上午9:00开始),考生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自行打印准考证。

2.所有考生应在开考前48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20日下午至21日上午),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或电子报告)的,不得参加考试。

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考生,须凭考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间隔24小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考点疫情防控组综合研判,具备考试条件的考生,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考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区域(含风险调整为低风险且未满14天地区)以及“苏康码”非绿码的考生,须如实将情况报告至学校。

3.提前准备好考试所必须的文具用品等。

普通考生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和透明笔袋进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和其他用品等,否则按违规论处。

电子信息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土木建筑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化工生物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财经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资源环境类(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食品类(操作技能)考试时可携带不具备存储记忆功能的普通计算器进入考场,但不允许互相借用。其他考试科目严禁携带计算器进入考场。

美术设计类操作技能考试时只准携带铅笔、炭笔、画板、画夹等素描、速写绘画工具,严禁携带画样、灰阶表等材料进入考场。

应试要求

1.考生根据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和个人防护,在考点门口指定位置集中,由学校送考老师送入考点。

2.考生应配合考点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如遇突发情况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考生进入考点时须主动出示“苏康码”“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或电子报告)、《健康承诺书》,接受体温测量。因考生手机中“苏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无法打开、延迟打开等原因造成延误入场或不能入场的,由考生自己负责。

3.考生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N95口罩进入考点,不佩戴口罩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不得影响考生身份识别)。

4.考生须在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首场开考前4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发出考试结束信号后立即停止作答。

5.考生答题时,要使用质量过关的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和2B铅笔,如使用假冒伪劣的签字笔、铅笔作答,灰度不够,会影响扫描的质量。要在答题卡规定的答题区域作答,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答题一律无效。

6.除外语科目以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否则答题无效。

7.考生在考试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向考点工作人员报告,并服从考点应急处置安排。

8.考试结束时,考生须按考点安排,有序错峰离场,保持人员间距,不得拥挤,不得在考点、考场内滞留聚集。
诚信考试

1.考生应自觉做好身体健康监测,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开考后无论是否使用,一律按作弊处理。

3.对于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试作弊的,取消本次“专转本”选拔考试的各科成绩和录取资格。同时,推荐院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舞弊考生。

4.有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的,根据《刑法》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其他注意事项

1.饮食合理,清淡为主,既要避免食入过多高蛋白食物,又要避免食过凉、刺激性强的食品造成消化不良等症状出现。

2.家长在洗衣服前,一定要先掏空衣服口袋,避免将准考证和身份证等重要物品洗坏。

3.考生不要穿背心(包括吊带衫)、拖鞋(包括女式凉拖)进考场,不要佩带夸张首饰、擦香水等有气味物品进考场。

4.考生考前应及时上厕所,做好身体准备,不要在考试过程中因身体原因影响答题进度。

祝各位考生沉着冷静、认真仔细、考出理想的成绩!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金陵分院

2022年5月12日

附件一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33号令)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目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生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

二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